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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政策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
德国是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最成功的国家。2005年,德国可再生能源营业额达164亿欧元,17万人从事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工作。来自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占到了最终能源消费的6.4%,其中,电力消费的10.2%、热力分配的5.3%、燃料消耗的3.6%来自各种可再生能源。德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了宏伟目标,即201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将占全国电力供应的12.5%,2020年达到20%;2020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至少达到10%(2005年为4.6%),2050年达到50%。
德国自1998年成为世界第一风电生产大国以来,无论是风电装机总容量,还是年新增风机容量,始终保持世界领先地位。2005年,新增风机容量179.9万千瓦,风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842.8万千瓦,约占总装机容量的14%。遥遥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德国风电发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最早进行风电产业化道路探索。1989年,德国全国风电装机总容量仅为1.8万千瓦。为了发展风电产业,政府制定了一项“25万千瓦风能计划”,对风力发电的市场化运作进行前所未有的探索,参加计划的风电经营者每生产1千瓦时的风电可获得0.06-0.08马克的津贴,并可享受低息专用贷款和流动资金资助。至1996年计划合同期结束时,参加计划的风电经营者共购买风机1500台,总功率35万千瓦。
(2)建立覆盖全国的风能参数测评系统。对风能参数进行精确测定和评价分析是风能开发利用的基础,德国恺塞尔的太阳能供给技术研究所组织实施了“科学测量与评价计划”,建立了全球第一个覆盖全境的风能参数测评系统。此外,根据在远程测量网天线塔30米和50米高度测得的气压、大气湿度、温度、降水量和太阳光照等气候参数以及风速、风向等风能参数,可以确定一个地区的风指数和预测风功率,为新型风机的研发提供了可靠的设计依据。
(3)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德国有着全球最大的风机市场。2002年以前,德国共有46家风机生产企业,2002年,经历了一次并购和联合的高潮后,只剩下12家继续生产。德国风机制造技术已非常成熟,其风机制造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德国的ENERCON和Nordex都位居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风机生产公司之列。
(4)风机参数不断变大,生产成本大幅下降。最近,1000千瓦风机生产的风电的平均价格仅为4.1美分/千瓦时,15年内,风电价格降低了50%。因此,现在各生产厂家竞相推出各种型号的兆瓦级风机,市场上商用风机的功率已达到2500千瓦和3600千瓦。ENERCON公司已研制成功转子直径112米、功率4500千瓦的新型大功率风机。5000千瓦供海上风力发电场使用的大型风机即将投入商业运行。风机大型化使每年新装风机的数量比以前少得多,占用土地面积变少了,但生产的电力却增加了。随着新装风机单机标称功率的不断增大,风电生产成本将进一步下降。根据国际能源机构预测,至2010年,当全球风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975亿千瓦时,风电价格将降至3.03美分/千瓦时;2020年,当全球风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2亿千瓦时,风电价格将进一步降至2.45美分/千瓦时。
(5)用新型大功率风机更换早期安装的接近经济使用寿命的小型风机,提高风电产业的综合经济效益。德国政府通过延长风电补偿期限的办法,运用经济杠杆鼓励德国北部濒海的小功率风机持有者更换使用新型大功率风机,明显提高了沿海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风能利用密度,同时,噪音污染也得到大幅度降低,而风电经营者则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6)大规模风电生产的环保效应逐渐显现。专家研究结果表明,每生产100万千瓦时风电,平均可减排CO2600吨。据此测算,2004年,德国因其风电共减排CO22070万吨;2005年,减排近8400万吨。风电产量的逐年稳步增长,为德国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做出了重要贡献。
(7)向海洋进军。目前在全德16个联邦州中,除联邦政府所在地柏林外,其余15个州,尤其是滨海3个州,风能资源利用已近饱和,再在陆地上选址建立大型风电场几乎已无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人又将目光投向了海上。在海上,当60米高度的平均风速超过8米/秒时,在欧洲那些绝大多数计划要建立海上风电场的水域,海上风机的能量收益预计要比沿海风能资源丰富地区陆地风机的能量收益高20%-40%。在欧洲规划建设的70个新的海上风电场中,31个将建在德国海域。就地域分布来说,这31个海上风电场,21个建在北海,10个建在波罗的海。就距海岸线距离来说,有8个建在离海岸线12海里之内的海域内,23个建在12海里之外的专属经济区内。德国已经批准在北海和东海建设6个大型海上风电场,总装机功率120万千瓦。2010年以前,德国将在北海BorkumWest地区距海岸100公里、水深30-40米的水域内安装208台单机功率5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功率104万千瓦,年发电能力35亿千瓦时。根据2002年1月德国政府制定的一项发展风电长期计划,2010年,德国海上风力发电设备的总装机功率要达到300万千瓦,2030年达到2000-2500万千瓦。2025-2030年,海上风力发电量将占德国电力需求总量的15%,而风力发电量的总和将占德国电力需求总量的25%。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法律政策
德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风力发电方面,德国始终位居世界第一,这与德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德国的政策核心是优惠贷款、津贴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给以较高标准的固定补贴。
1、电力入网法
1991年1月1日,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德国政府颁布了《电力入网法》,这是德国开始风能商业利用后制定的第一部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规,它规定了电网经营者优先购买风电经营者生产的全部风电并给予合理价格补偿的强制义务,有力地促进了德国风电产业的发展。1991-1999年间,德国风机总装机增加了48倍,达438万千瓦。
但在1998年,德国电力行业市场化,销售电价整体下降,导致电网支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电力价格也随之下降,许多发电商面临沉重压力,输电商和配电商也抱怨《电力入网法》增加了他们的电力成本。
2、可再生能源法
为了更广泛而有效地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解决1998年以后出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输电商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等问题,2000年4月1日,德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4年7月31日公布了修订版。其目的是在保护大气和环境条件下实现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并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对电力供应的贡献。
《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输电网的义务做出规定:1)强制入网,输电商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生产的电力接入电网;2)优先购买,输电商有义务购买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生产的全部电量;3)固定电价,输电商有义务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价格向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支付固定电费。
(2)针对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不同资源条件、不同装机规模,尤其是针对不同发电技术水平规定了不同的电价。同时,考虑技术进步的原因,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降低的时间表,如:对沼气发电,规定自2002年起新建电厂电价每年减少1%。这一措施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一方面激励新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尽快投产。
(3)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分摊制度,规定输电商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各个地区和电网间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进行整体平衡,使可再生能源固定的高电价带来的电力增量成本平均分摊在全国电网的全部电力上,以确保各个输电商之间能够公平竞争。
(4)规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和输电商应承担的并网设施和电网扩建费用,发电商有义务支付联网费用,而电网扩建费用由输电商承担。
(5)德国政府按电力产出量或设备能力成本提供高额补贴。投资风电项目的企业可向地方政府申请总投资20%-45%的投资补贴。德国政策银行还可为销售额低于5亿马克的中小风电场提供总投资额80%的融资。这使有关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得到长期鼓励。
(6)将风电补偿时间按不同补偿标准分为两个时期,即按较高标准补偿的前期和按较低标准补偿的后期。在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前期补偿时间为5-10年,在风力资源相对较弱的地区,前期补偿时间可达21年。海上风机获得较高补偿标准的时间至少为12年,具体补偿期的长短,随海上风机安装地点至海岸距离和风机安装海域的海水深度而定。这样,无论是在北部濒海风力资源丰富地区,还是在南部风力资源较为贫弱的中等高度山脉地区,都可以获利。该措施有利于提高在风力资源较小的地区开发风电的积极性,使风电开发在区域上趋于平衡,同时又适度限制了在风力资源较好地区开发风能盈利过多的情况,限制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使风电产业健康发展。
(7)对于已经具有电力成本竞争能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不再给予价格优惠。
3、环境相容性监测法
在风机数量和风电生产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德国人对环境影响的认识也增强了。为了解决风电产业的发展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不良影响,如风机噪音扰民、破坏风景区景观等,2002年,德国政府制定了《环境相容性监测法》并规定,自2002年开始,风力发电设备应选择在符合环境和生态要求的合适地点安装和使用。
二、丹麦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政策
(一)丹麦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
20世纪70年代爆发世界第一次石油危机后,丹麦审时度势,抓紧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能源发展战略,大力调整能源结构,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丹麦已经成为世界上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先锋。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耗量的比例逐年增长,由1990年的6%左右增至2003年的近1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比例由1994年的不到5%增加到2003年的23%,并计划在2008年进一步提高到29%左右。
在能源生产和供应不断增长的同时,由于重视能源结构的调整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对环境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逐年减少,与1990年相比,2002年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减少18%、80%、25%,使得能源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呈现出能源可持续发展之路越走越宽广的前景。
丹麦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是世界上最早大规模开发利用风力发电的国家。在利用风能方面,丹麦的风电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至2005年底,丹麦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达到312.2万千瓦,风力发电为全国提供了25%的电力。丹麦政府在早先制订的目标中,计划到2005年风能比重达到10%,但早在1999年就已经达到12%。在丹麦环境能源部的长远计划中,2015年风电比重预计达到35%,2030年则达到50%。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风机的功率也越来越大,且提高很快。在2000年时,全国每台风机平均功率为856千瓦,2002年增至1356千瓦,2003年则跃增至2045千瓦。
在去20多年中,丹麦的风电成本减少了4/5,1981年风电成本为每千瓦时12克朗,1999年降到3克朗,现在降到0.3克朗左右,由于技术进步和成本优化,今后5年内将再下降20%,接近石化燃料发电成本,从而可以和新建燃煤电厂竞争。目前,风电的销售价格平均为0.43丹麦克朗/千瓦时(约合人民币0.55元/千瓦时)。随着各项支持政策的实施,丹麦风能的经济效益有了巨大的提高,投资回收期只有8年左右,在风能充足的地方,单机容量500-600千瓦、设计最先进的风电经济效益能够同效率最高的煤电相媲美。
在风电制造技术方面,丹麦也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目前,世界排名前10位的风机公司中,丹麦占4家,其中居首位的是丹麦的Vestas公司,约占世界总产量的35%。现在,世界投入使用的风电设备中,有一半是丹麦制造的。近两年来,丹麦风机仍占世界市场的40%左右。
近年来,海上风场成为新亮点。目前,已安装和在建的海上风场有6个,装机容量超过75万千瓦。
丹麦也较早开始利用生物能和太阳能。丹麦农作物主要有大麦、小麦和黑麦,其秸秆过去除小部分还地或做饲料外,大部分在田野烧掉了。1992年和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先后出台后,为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丹麦进一步加大了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利用力度。丹麦BWE公司率先研发秸秆生物燃烧发电技术,1988年,丹麦诞生了世界第一座秸秆生物燃烧发电厂。丹麦现已建立了13家秸秆发电厂,还有一部分烧木屑或垃圾的发电厂也兼烧秸杆。目前,以秸秆和木屑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能在丹麦可再生能源中的比重已超过40%。丹麦的秸秆发电技术现已走向世界,并被联合国列为重点推广项目。
尽管丹麦的气候条件并不十分理想,但仍十分重视对太阳能的利用。多年来,丹麦致力于研发提高太阳能利用效率的相关技术。目前,丹麦共有3万个太阳能加热站(厂),主要用于居民家用热水和空间加热。此外,从1997年以来,丹麦加大废物回收利用力度,约有超过1/4的废物在CHP中焚烧,18家大型的垃圾焚烧厂已经或正在与CHP结合起来。平均每家垃圾焚烧厂年处理垃圾量达4万吨,总共能够处理和利用丹麦90%左右的可燃性废物,做到了变废为宝。
丹麦对燃料电池、潮汐能及氢能的研发也十分重视。2003年,第一个并网的潮汐能试验性示范电站建成。
(二)丹麦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激励政策
丹麦政府对风力发电一直持积极的支持态度。1976年、1981年、1990年和1996年,政府先后公布了四次能源计划,在1996年的能源计划中,能源远景规划扩展到2030年,提出了届时风电比重达50%的目标。丹麦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支持风力发电发展。
(1)支持风能研发。丹麦国家实验室的风能部门约有50名科学家和工程师,从事空气动力、气象、风力评估、结构力学和材料力学等各方面的研究工作。为了保证风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丹麦政府专门立法,要求风机的型号必须得到批准,并由国家实验室审批执行。
(2)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促进技术成熟,政府为每台风能发电机投入相当于成本30%的财政补助。此项补贴计划共实行了10年。规定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最低价格,风电场每发电1千瓦时,除可得到电网付款0.33丹麦克朗外,还可得到0.17克朗的补贴和0.1克朗的CO2税返还。设有电力节约基金,政府对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补贴。最新的激励措施是,对使用化石燃料的用户征收空气污染税,而使用风能则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由于政策到位,丹麦风力发电技术日益成熟和市场化。
(3)实行绿色认证。在绿卡市场上,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每发出一定可再生能源电量,除回收一定电费外,还得到与该电量相关数量的绿卡。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发出的电量,电网必须收购,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都有优先上网权,电网有责任收购并付款。绿卡的市场需求通过配额的办法来保证。每个电力消费者必须购买分配给自己的可再生能源配额,以扩大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2003年以后,全国所有消费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须高于20%。
(4)市场准入和上网优惠。政府通过强制措施和税收优惠等多重政策,消除风电在开发初期的市场准入障碍,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对风电上网给予鼓励。电力公司须将售电收入优先付给私人风机所有者。
三、英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政策
(一)英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
英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起步较晚。1997年,英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承诺将在2050年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6年排放量的40%。2003年2月24日,发布了《能源白皮书》,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2010年要占到电力总消费量的10%、2020年要占到20%的具体目标。
近年来,英国一直利用自身优势,努力开发风能、波浪能、潮汐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英国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工作发展十分迅速,在把垃圾通过掩埋转换成天然气的技术方面,英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另外,英国在利用氢能、太阳能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2005年,英国新增风机容量46.5万千万,2005年底风机总容量达到135.3万千瓦。
(二)英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法律政策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英国政府从多个方面探索扶持政策。
1、非化石燃料公约
英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从1990年开始稳步增长。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英国于1990年实施了《非化石燃料公约》(Non-FuelObligation,简称NFFO)。NFFO规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由政府发布,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者,竞标成功者将与项目所在地的电力公司按中标价格签订购电合同。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通常会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对于中标合同电价与平均电力交易市场价格之差即地区电力公司所承受的附加成本,将由政府补贴,补贴费用则来源于政府征收的“化石燃料税”。NFFO确立的这种制度被称作在可再生能源政策中的“投标制度”。
“非化石燃料公约(NFFO)”首先在英格兰等地区推行,继而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也制定了与之对应的非化石燃料公约。实施非化石燃料公约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控制化石燃料能源的使用,使英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重不断增加,限制或减少有害物排放,减少环境污染,二是建立一定的资金渠道,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非化石燃料公约”政策框架内,电力供应商必须购买一定量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如非化石能源生产的电力成本高于化石原料电力,就从向煤电征收的税款中拨付补助金。
“非化石燃料公约”及其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或项目前五年可享受政府基金补贴,后十五年电力公司以固定价格收购其电力,当市场价格低于固定价格时,其差额由政府补贴;二是向电力用户征收化石燃料税(占总电价的1.5%)建立发展基金,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研究与建设;三是对拟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公开投标,使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电价最低的公司中标,政府对项目进行投标补贴的同时,约定收购其电力。
“非化石燃料公约”做法的优点,一是由电力消费者承担的税赋较小;二是由于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有收购电协议,可有效保障银行及这些新建项目投资者的利益,促使投资者投资可再生能源;三是通过公开的招投标,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引入竞争机制,从而可以显著地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成本,使可再生能源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同时可大幅减少政府的项目补贴资金。
推行NFFO以来,从1990年到1997年,英国风电电价从10.0便士/千瓦时降低到3.8-4.95便士/千瓦时,小水电电价从7.5便士/千瓦时降低到4.4便士/千瓦时,垃圾填埋气发电电价从6.4便士/千瓦时降低到3.2便士/千瓦时,城市和工业废弃物燃烧发电电价从6.0便士/千瓦时降低到2.8-3.4便士/千瓦时,能源庄稼和农业及森林废弃物气化发电电价从(1994年的)8.75便士/千瓦时降低到5.79便士/千瓦时。另外,通过实施此公约,每年可减少260万-300万吨含碳化合物的排放。
通过NFFO,英国政府在1990年到1999年期间接连五次以竞标的方式定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实现150万千瓦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大致相当于英国总电力供应的3%。到1997年,实际完成合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44万千瓦,平均电价下降了19.5%。但还是没有完成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其原因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政策本身设计的缺陷也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
2、可再生能源义务令
1997年,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参加了在东京召开的国际能源与环保峰会,并承诺到2010年使CO2排放量降低12.5%,政府内部控制目标是减少20%。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规划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要达到10%,同时停止按NFFO公约签订新的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原已签的五期仍不变),在充分吸取“非化石燃料公约”精神的基础上,1999年7月,制定并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义务令》,2002年4月开始实施。该令至少要履行到2025年以后,以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可持续性。其中心内容是确立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实质是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行配额制。主要内容有:
(1)供电商有义务购买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此项法令明确规定,供电商在其所提供的电力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由政府每年根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市场情况等来确定。到2010年,应保证有10%的电力资源来自于可再生能源,以确保政府总体目标的实现。
(2)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对履行公约满足上述指标的供电公司发放绿色证书,而未达到10%指标的供电商可以向超额完成指标的电力商购买其富余的绿色证书指标以履约,即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的贸易,还准备开展绿色证书期货贸易。
(3)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由英国燃气、电力监管部门监督实施。为了使配额制得以实施,《可再生能源义务令》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措施:第一,确立已取得认证资格的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第二,监督产量和颁布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第三,监督供应商遵守可再生能源义务;第四,监督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的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
(4)对违反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者予以惩罚。根据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所有供电商都必须履行责任和义务,达到当年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份额。如果不能完成任务,供电商将要交纳最高达其营业额10%的罚款。
(5)对工商企业用电(非家庭用电)征收大气影响税,其税率为:天然气为0.15便士/千瓦时,煤为1.17便士/千克,电为0.43便士/千瓦时,液化石油气为0.07便士/千瓦时。其中,对燃油免征此税,征燃油税。该税收预计年收入可达10亿英镑,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企业研究低碳排放技术,一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加速节能投资设施的折旧,规定允许年折旧率达100%。大气影响税收入部分用于补贴企业,即减免企业为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税的0.3%,这有助于企业增加雇员来取代能耗大的设备,同时可增加就业机会,减少环境污染。
四、体会和建议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缓解资源瓶颈,保证能源可持续供应以及能源安全的根本出路;是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物质载体;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能源地位。根据我们在欧洲几国考察的所见所闻以及通过有关材料的整理学习,有以下体会和建议。
1、国家政策及法律支持,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地位
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下,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为此,各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运用了很多非市场机制手段,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利率政策的倾斜和扶植,并制定法律予以保障,使新能源可以存活和发展。
欧洲各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既激励了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又在法律上保证了绿色电力的发展。实践证明这是最有效的途径。如欧盟的白皮书法令、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丹麦的电力公司供应法令等都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量化发展目标以及相应的激励政策写入其中,在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促进绿色电力的发展。丹麦等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绿色电力在生产和消费中所占的比例。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经济立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从能源开发和环保的长远大计,加强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保障从事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地方和个人开发的积极性。从保护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的比重,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
2、确定长期的扶持和规划目标,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制造
多数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倾向采取制定长期、较稳定价格的政策。银行、保险公司和风险投资者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长期稳定性,并且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具有获利前景的情况下才会提供资金。因此,我国应确定长期的(至少为期10年以上)、目标明确的扶持和规划目标并加强监督实施。
为形成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持续创新能力,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把可再生能源开发纳入国家中长期电力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以风力发电为例,欧洲的成功经验在于,各国都有自己的风机研发能力、制造技术和产业基地。因此,建议根据我国自然和资源条件,重点研究、建设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应鼓励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生产先进的可再生能源设备,以市场换取先进的生产技术,满足我国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应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电力设备生产企业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设备,特别是大容量风机的科研投入,要有具体有力的措施刺激风机国产化,形成大批量生产规模,从而降低风电设备价格,提高国产风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大容量风电场接入电网后风电机组和电网协调运行的研究。
3、实施切实有效的激励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欧洲各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激励措施包括:补贴、税收优惠、价格优惠和贷款优惠等,并且注意了激励措施的公开明了,财政资金补贴流向有透明度,使公众和业内人士了解财政负担了什么,对什么给予了补贴以及为什么补贴等。
欧盟的实践证明,强制性收费政策能有效地引导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如: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丹麦政府,采取征收能源环境税的办法来提高化石燃料在丹麦市场的价格,以保证绿色能源价格在市场中的竞争与生存能力。同时,政府将税款部分专项用于绿色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使用。这极大刺激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措施已初步确定了一个框架,包括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财政贴息优惠贷款、税收优惠等,国家有关部门也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整体上看,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欧洲的经验看,政府支持是可再生能源初期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政府实行投资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减低其前期投资成本,并提高其日后的获利能力,就能大大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欧洲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值得我国借鉴。
4、建立有保障的可再生能源投融资机制
建立相应的有保障的投融资机制是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安排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发展。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应对列入国家优先支持领域,并获得政府提供支持资金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方便。同时,为防止资源浪费和低效率,应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融资机制实行较严格的监管。
5、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形成机制
制订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电价机制。从根本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良好环境,避免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亏损,保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积极性。
2006年正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但是并没有涉及目标总量、并网发电、电价等各种具体问题和实施细则,而是把问题留给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解决。
2006年1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出台,规定风电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又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
由此看来,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的不稳定性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的不确定性,使得许多业主大规模发展风电面临风险。以核准方式明确的项目电价存在较大的审批风险,以招标方式明确的风电项目,可能出现2003年风电特许权招标中超低电价的竞争风险。
建议将电价政策由招标定价制度改为固定电价制度,使风电价格水平保持一定的吸引力。风电也应实行标杆价制度,同时要适时调整其电价水平,但始终要高于燃煤发电的上网电价。
6、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监管
可再生能源作为新生力量将是我国未来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歧视行为,确保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优先、方便接入电网并得到全额收购。针对可再生能源的上网协议、结算和支付等应出台范本和配套法规,明确权利和义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学习欧洲国家经验,采取非对称管制,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暂时处于更加有利的市场地位,以扶持其初始阶段的发展。
7、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
《京都议定书》在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目标的同时,也引入了联合履约(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项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减排温室气体。由于发展中国家边际减排成本低,发达国家非常青睐“清洁发展机制”。当前,我国应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利用发达国家的“免费”资金,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
8、提高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识
萨伊定律认为需求决定供给,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认同与支持。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相比价格较高,因此政府需要采用各种方式让公众了解和接受。欧盟许多国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绿色电力,如在各种平面媒体上介绍绿色电力的优点;在商场、超市等繁华地区免费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各种培训和讲座;免费安装绿色电力设备等。
可适当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研究实行配额制等带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建立起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机制;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并建设公用建筑物(或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鼓励大型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并积极投入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设备制造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对单位和个人自愿认购高价格可再生能源的行为,采取授予绿色能源标识、节能标识和企业环保评级等方式予以鼓励。
9、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英国、丹麦、德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发达国家政府与企业间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促进国内外信息交流和技术人才培训,快速缩小我国与这些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差距和管理差距,培养一批可再生能源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早日跨入世界先进行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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