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业要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控制产量。《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了明确的产量控制目标和具体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20日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下简称《规划》)指出,我国钢铁产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盲目投资严重,产能总量过剩。
据统计,2008年我国钢铁工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240亿元,同比上涨24%,相当于新增钢铁产能5000万吨。这些新增产能由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将滞后到2009年下半年集中释放。目前首钢的曹妃甸、鞍钢的鲅鱼圈等大型项目均已蓄势待发2009年钢材品种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下半年的板带材产能过剩问题尤为严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处于钢铁产业下游的房地产、汽车、造船等行业均受到较大影响,钢铁市场已明显供过于求。在不利的市场形势下,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内钢材市场价格一路下跌;今年年初虽略有反弹,但由于过剩产能太多,价格略有上涨就导致产量大幅上升,从而使钢价再次下跌。
为控制总量,《规划》提出了产量的明确控制目标——2009年我国粗钢产量4.6亿吨,同比下降8%;表观消费量维持在4.3亿吨左右,同比下降5%。到2011年,粗钢产量5亿吨左右,表观消费量4.5亿吨左右,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维持在4%的水平。
同时,《规划》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政策措施来控制总产量。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所有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为前提。
二是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5340万吨,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320万吨;2011年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相应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实施淘汰落后、建设钢铁大厂的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
三是鉴于一些地方对淘汰落后产能缺乏动力,《规划》要求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力度;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实施严格监管,防止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
四是继续坚持控制“两高一资”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导向下,认真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一税收导向也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
五是尽快完善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提高抗震标准,研究出台扩大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商业设施等建筑物钢结构使用比例的规定,修改提高地震多发地区建筑物、重点工程、建筑物基础工程等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提高用钢标准有助于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以建筑钢材为例,目前,我国HRB400级高强度钢筋的应用仅占总量的32%左右,500Mpa级高强度钢筋仅有少量试点应用,整体应用进展仍缓慢。而据测算,若采用HRB400级钢筋替代HRB335级,可节约用量12%~14%。 |